基层治理悖论及破解(基层治理的难点在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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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深化基层治理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提出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但当前基层治理还存在不少难点和痛点,社区和村一级中的治理难题更为突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透明、村级小额工程建设失控失管等。这些问题很具体、很现实,关乎老百姓的生活,如不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基层稳定,影响群众的“幸福指数”。

基层治理中主要问题表现

  基层治理千头万绪,很多问题处理起来确实棘手。但如果有动真格、破难题的心,解决起来也未必那么艰难。之所以很多“小问题”变成“老大难”,有的是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的是权责边界不清晰,相关部门都觉得不是自己的事,相互踢皮球;有的是权力运行不规范、制度机制有漏洞……这就需要发挥监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转中的保障作用,推动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要从关键处入手、找准发力点

  群众的呼声在哪里,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有哪些,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有哪些,监督力量就要指向哪里。

  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就要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把监督触角延伸到田间地头、街头巷陌,紧盯责任落实,紧盯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基层干部和公职人员把该负的责任扛起来。比如,江苏开发建立农村集体资金监管系统,将村级所有资金监管“一网全覆盖”,既倒逼村一级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也督促村干部廉洁自律。

让群众从“旁观者”转变为“监督者”

  缺乏群众参与,基层治理就是一句空话。群众是最强的监督力量,很多时候群众想监督,也有能力监督,但社区、村一级事务公开不够,群众面临着想看看不见、想管管不到的尴尬局面。从基层治理的关键点入手,各地将权力公开作为重要抓手,不断创新形式,开辟多种渠道方便群众参与监督。比如,河南渑池建立小微权力监管平台,打通监督“最后一公里”,村里大小事怎么办、每一分钱花到哪,这些都要晒在阳光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让科技为基层治理添彩

  群众希望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监督,就要给群众提供什么样的方式监督。仅仅依靠传统的公示栏公示给群众已经不能全方位满足需求,通过手机、电脑、查询机、有线电视、智能大屏等形式,将科技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迫在眉睫。比如,江苏铜山建立基层治理阳光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保证群众方便参与监督,实现监督随时随地进行,体现智慧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

  基层治理是一个动态过程,老问题解决了,新情况新问题可能又出现了。要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将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监督与其他各方面监督结合起来,让群众知道有监督、参与监督。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消除痛点、解决难点、打通堵点,不断发挥监督在基层治理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以高质量监督推动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基层为何“好事难办”

本来对农民来说是极好的事情,一旦处理不好,反而变成了坏事。

我们在豫东后村调查时,办事处的一个主任对我们说,“现在基层越是好事越难办!”我们甚为惊讶。应当说现在不向农民收税了,也不向农民收各种集资了,政府正在大力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基层的事情也应当好办多了,毕竟政府是在提供各种服务。然而事情并非想象的这么简单。

低保悖论

在后村,低保的名额分配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来分配,但实际要吃低保的人往往是多于这个比例的名额,这样后村就面临一个谁吃谁不吃的问题。后村老书记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当是“应保尽保”,也就是说符合低保条件的人都应吃低保。但在实践时,基层政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以下指标的方式来发放低保。后村选择低保户的方式,要看房子怎么样,有没有空调等家电设备,是否养宠物,是否有儿子赡养等。实际上,这样的标准操作起来十分困难,难以适应现实中复杂的情况。

后村有个中年人,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就盖了房子,装了空调,结果没几年,出了车祸,花了几十万治疗费后还是瘫痪在床,老婆也跑了,现在跟老母亲住在一起。老人也不能大量劳动,下面还有小孩。对这样的情况,按照上面的标准,他是不能吃低保的,原因是他家里装了空调。但实际上是,他们已经很久不用了,因为用不起。像这样的事情,在村里还有,具体的情况往往是复杂多样的,而上面的标准却是“死”的。村民因此说“上面不了解情况”。

但与此同时,一些不需要吃低保的人却能吃上,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关系户”。他们多是与村干部“有关系”,村干部便可以将低保的名额给他们。后村附近有个村庄,村支书将八个低保名额全部给了自己的亲戚。现在低保名额的分配,基本上是由村干部决定,一般不经过讨论和调查。对于有公心的村干部来说则好,而碰到一些私心大的干部,低保往往成为他们获得村民支持以加强私人关系的资源,也就是说国家为提高农村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而实行的低保政策,被某些村干部化作私用。因此在乡村社会引发的矛盾和怨气,却都指向村民心中的“国家”--村民很少会将这些问题的原因归为村干部的个人问题,而是笼统地说这是政府的问题。按照这样的逻辑,低保制度的实践中,因为村干部等基层干部的个人谋私利,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不能不说是对基层组织合法性的削弱,也就难怪办事处的主任说在农村“好事难办”了。

即便如此,政府还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来约束村干部行为,比如现在很多村庄实行的乡镇一级直接负责低保评审和分配工作,但这又带来了其他各种问题,比如上面装空调一家的案例中,就是因为是乡镇政府直接来人来检查确定他们不能吃低保的,这让村民感到很难接受,另外一些村民看来不需要或者不能吃低保的人,却在上面的政策下吃上了低保。后村有位老人,儿子很有钱但是不孝,结婚后把老人赶出了家门,老人只好住在一间低矮破旧的小房子里。依照政策,上面来人检查,她吃上了低保,原因是没有人养老,居住和生活困难;同村另一位老人也年近七十,儿子比较孝顺,老人生活虽然不好但是还过得去,但是儿子家庭生活也非常困难,村民认为这个老人应当吃低保,以减轻儿子的负担,然而在上面检查和评审低保户时,他并没有吃上低保。这样的低保政策实际效果在村民心目中产生的影响,不言而喻,是很难让人信服国家低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低保的评审权要是给了村干部,则常造成村干部将其作为有利资源来私用,从而增加干群矛盾。当把这样的资源和分配资源的权力收起来的时候,上级政府经常有心无力,他们经常不了解乡村内部的具体情况,仅凭文件上的客观标准来评选和落实,就导致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菜农之惑

豫东后村是一个城郊村,90%以上村民都是以种菜为生。村民种植的蔬菜,直接在村口前的一条马路边卖掉,那里都是从河南省内各地来的菜商,他们等着收购农民的蔬菜。

后村只有一个农户因为有近十亩地的大棚种蔬菜,与市里一家连锁超市签订了蔬菜供应协议,从而他的蔬菜是在本地市场销售。而所有其他的农户,都是将蔬菜通过村口的简易市场卖到外地。后村种菜的基本上都是还能劳动的老人,而年轻人都去打工了。年轻人不种菜,一方面是因为种地累和脏,但更重要的是到城里打工可以很轻松的就能赚到比种菜更多的钱。显然,相对于投入的劳动力和时间来说,种菜的利润空间并不是十分诱人。

通过调查发现,种菜的利润空间是极为有限的,菜商往往大幅度的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农民的蔬菜。而农民却不能影响价格,更没有定价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各自为战,直接面对市场,与市场对接。在这个面对市场的过程中,所有的风险基本上全部都落到了农民和农民家庭身上。后村农民说,不敢只种一种菜,因为一旦这种菜销路不好就会大亏。对于没有多少家庭积累的小农家庭来说,这无疑是致命的伤。在一般为三到四亩的家庭承包地上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民,缺乏对市场的了解,也很难预计到市场的未来趋势,而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全部都是小农家庭自己承担。

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后村的菜农们却没有合作,没有组织,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各干各的活,各管各的事,各吃各的饭”。没有了合作,农民也没有了与市场博弈的资本,在面对市场的时候,只有完全服从于市场。后村农民之所以不能合作起来共同面对市场,一方面是农民自己对此没有认识,村干部说现在的农民是“自在王”,只管自己不管别人,核心家庭本位主义下的农民对合作和组织化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另一方面,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不管不问也是重要的原因。其中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基层组织越来越缺乏自主权和管理资源,管理能力降低,动力不足,并与村庄关系越来越弱。

信访困局

豫东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另一个更让人费解的案例。后村附近有个村庄的排水管坏了,政府来“办好事儿”,给村民修理,结果部分村民提出,以前的管子(直径)太小,要求换大的。政府工作人员就认为这种要求不合理,他们认为以前的排水管道其实是够用的。村民却说,要是不换大的,就上访。

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讲,“上访”显然是一个十分敏感的字眼,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前途。为了不让村民上访,政府按照村民的要求换,他们说,“反正是国家的钱,只要不上访影响我们的工作就行”。因为一旦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基层政府是要担重大责任的。他们很慎重,尽量满足村民的在他们看来是“无理的要求”,不过这造就了一批专业上访户。基层干部说,“他们靠国家的信访政策吃饭,你又拿他没办法,不能出事”。后村的老书记说,“一个人不同意,再大的好事儿也办不成。现在的政府,软弱无力,管不住老百姓了,就像家里面老人管不住儿子了”,老书记对此十分感叹。

对于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来说,“不做事就是好干部”,因为“不做事就不会惹事,而一做事就来事”。国家免除了农业税的同时,还通过银行等机构直接与农民打交道,而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几乎成了“派出的办事处”,更多的时间是在执行各种具体的事务而没有自主空间。基层政府和乡村组织没有了集体经济和资源作为支撑,无法有效的行动。后村老书记就说,“屁钱没有,哪儿有权?!”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村级组织缺乏权力,基层政府缺乏动力,依赖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来组织农民合作,在目前的形势下难以实现。

出路何在

本来对农民来说是极好的事情,一旦处理不好,反而变成了坏事。比如在评选低保户时,无论怎样的公正透明,实践上都有村民怀疑,村民充满了对干部的不信任感,总会找出各种原因来认为村干部或者上级有失公允。因为村庄缺乏政治生活,评选低保这样的事情也极少是通过村民推选讨论等方式进行的。没有村民对这些村庄事务的参与,同时也没有广泛的发动群众,是好事难办的重要原因。这同时指明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在资源不能充分惠及每一个人的情况下,如何把有限的国家资源合情合理又合法地分配给需要的人。

现在村级组织已经越来越丧失有效治理能力,原因是村级组织失去资源基础,同时基层政府权力上收,在加上市场化的冲击,农民理性化的兴起,基层社会越来越涣散,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变成了派出的办事人员或办事机构。农村干部中存在一种说法:“管理管理,你不管他,他不理你”,形象而生动表达了基层干部的忧虑。现在的国家和政府对农民都是“服务”,而不是“管理”。农民生活更加个人化,缺乏集体感,农村社会也越来越散。更重要的问题是,粮食补贴、新农合等一系列政策是直接跟农民打交道的,绕开了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治理资源的贫乏,无法有效地对农村社会进行治理,更不能有效地组织农民。村干部说,“农业税免除是好事儿,但是补贴是白补了”,原因是补贴没有增加农民种粮积极性,却造成了很多问题,比如懒人拿着这个钱买酒喝,然后闹事。

现在党和国家强调社会管理,落实到基层社会中,就是要搞好基层治理。而基层治理,不是单靠政府的“办好事”就能搞好的,有时候还可能弄巧成拙。像上文提到的那些案例表明,好事儿办不好反而滋生矛盾积累怨气。像后村这样以种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庄,实际上已经是整个市场的生产末端,为市场生产产品,但他们在付出大量劳动力和市场的同时,利润空间却被压缩。而这些以家庭为单位赤膊上阵的农民,无法与市场博弈,更不能与市场抗衡。农民面对巨大的市场风险,政府若仅是“作壁上观”,则势必导致市场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村社会转嫁风险的同时大量提取利润,从而进一步影响社会稳定。对于数量巨大且缺乏应对市场的能力和知识的农民,政府须以实际的行动进行干预。除了出台各种支持政策、对农民进行补贴、提供灾害救助等之外,最主要的也是最积极的方式就是组织农民,成立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在政府的帮助下共同应对市场风险,向市场争取利润空间。

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不能只是政府的办事机构,复杂的农村社会和无法科层化的基层组织的现实,决定了基层组织必须有自己的自主行动空间和进行治理的必要资源,来有效地统合农村社会,促进乡村发展,增强社会管理。

中国基层治理的意义

树立党建引领大导向。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的领导。无论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还是推进省域治理,都始终要强化党的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探索实践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每一个文件的出台,每一次的试点探索,都必须始终坚持人民至上,都必须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唯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让基层治理的探索实践取得更好成效,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用好深化改革关键招。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题,要用好改革的思路和办法。从资源整合,到机制保障,从制度完善,到活力激发等,要全面激荡基层治理的动力活力。越是在经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的关键时刻,越是要用好改革关键招,越是要大胆改革,大胆创新,通过探索实践来释放强大的发展动力。

如何创新社会治理,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之反思

面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地方政府的处理机制也在不断调整之中。早期,一些地方习惯于采取封锁消息、强迫命令等手段迅速平息事件。实践表明,这种简单生硬的做法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可能成为下一轮社会冲突的导火线。近年来,一些地方汲取上述教训,开始采取承诺给予好处甚至“花钱消灾”等“软性”手段来回应群众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诉求,希望通过强大的行政手段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迅速消除社会矛盾。

上述两种处理机制都可以纳入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的范畴。所谓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是指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以单方压制或利益诱导等为手段,以矛盾的暂时消解为效果的处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模式确实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一模式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压制性”或“收买型”处理模式,其对象不是群众利益诉求所涉及的问题,而是表达利益诉求的群众本身,且其注重处理忽视预防。在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利益诉求往往交织着复杂的利益纠葛,有的还是多年积累而成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治标不治本。此外,急风暴雨式的行政化手段既无法保障对立双方争议的公正解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缺少法律依据导致并加剧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危机。

因此,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精神,反思过往教训,建立一种新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倡导

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曾言:“通过冲突,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社会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由此可见,社会中存在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缺少有效解决冲突的机制。同时,和谐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无矛盾、无纠纷的社会,而应是一个存在矛盾纠纷却能妥善迅速解决的社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指引社会通过完善治理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而社会治理,是多方参与的治理,也是依法进行的治理,政府在多方中居于主导地位,却必须把自身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且注重社会矛盾的预防。因此,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而言,必须实现从行政主导型向依法治理型、从注重处理向注重预防的转变。笔者将这种新型治理模式称之为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以追求社会的韧性稳定为目标,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共治为手段,以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实质性化解为效果。与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相比,其具有目标的长远性、手段的多样性、效果的彻底性和观念的前瞻性等优势,且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比如,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基本思路。面对乌坎村民的诉求,当地政府先依照法律程序指引村民重新选举村委会,再依法处理村民提出的土地使用、财务审计、扶贫助学等问题,不仅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还有利于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核心与关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而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和关键正在于此。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不仅要求政府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化解矛盾,还要求政府在日常的社会治理中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有效预防社会冲突的发生。

首先,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互动协商”的理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社会治理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体人民的权力。所以,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应改变以往单向度的治理体制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模式,充分尊重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与民众之间的上下互动、合作协商,达成社会治理的共识,从而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摩擦,有效预防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发生。

其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的理念不仅要求政府在日常社会治理中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出现因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与民众之间的冲突,还要求政府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治理替代政治化、治安化、应急化的管理。

最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引导依法维权”的理念。面对维权方式的多元化趋势,各级政府应当大力宣传“依法维权”理念,并充分利用体制内的一切有利资源促使公民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关键是法治方式。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法律应对应当以“预防与治理并举、重在预防”理念为指导,在预防和治理两个层面进行建构。

预防机制的关键在于通过公共决策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决策于未知之中”,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然而,鉴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中国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利益格局大调整的复杂性,完全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不现实。为此,应当建立回应型法律治理机制,塑造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同时,还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发挥司法机关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的作用,捍卫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唯有如此,社会转型中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才能得到有效化解,社会运行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基层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基层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

1、当前基层治理体系还不完善。一是基层党组织统领基层工作能力不强,一些领导班子成员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和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适应,与群众的利益诉求不适应,与转型目标不适应。二是基层治理主体单一。

目前村委会仍然是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由于在城市化进程中,社区职能、村行政化倾向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与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管委会体制,在性质和功能上仍存在较大差距。三是基层组织行政负担过重。本村集体经济受益大部分支撑管理费用以及本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办理费用。

2、群众参与基层治理还相对较少。群众是基层治理的最基本元素。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群众受传统观念和知识文化水平等因素制约,主体意识非常淡薄,参与基层治理的程度仍然不高、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再加上农民到外地打工的多,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村民不愿去参与村务决策等公共事务,更缺乏主动意识。

3、社会矛盾纠纷压力大、人口管理压力。一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近几年来,特别是随着棚户区改造,基础工程大力推进引起了不小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等方面纠纷,因为该类纠纷涉及群众的切实经济利益,涉及部门多,问题具体,化解难度非常大。

尤其是街办,多名稳控人员“信访不信法”,每到重大敏感节点便到上级政府上访,对包保单位施压,坚持常年上访乃至非访、缠访、闹访,成为基层治理的不稳定群体。二是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

由于近几年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大量的外迁户及剩余农业劳动力涌向县城生活、居住并寻找就业机会,对县城的基础服务、治安环境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4、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缺乏资金保障。从眉县目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经费来源看,最重要的渠道是依靠政府拨付,这些资金对于范围广、种类复杂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如九牛一毛,只能勉强维持日常的正常开支。

加之,很多村民因常年在外务工并买了房子,他们是不愿意为村庄的公共事务掏腰包的。大多数人对村庄公共事务的态度是漠不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资金基础是根本不具备的,治理工作自然进展缓慢。

5、提供服务能力相对不足。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需要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加多样化、优质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社会服务。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受资金、人员、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制约。

很多基层社会治理机构无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提供给人民群众的社会服务还存在数量不足、方式落后等诸多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6、人员队伍建设难度加大。就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情况看,主要存在干部队伍的整体水平不高、缺乏年轻干部、工作积极性和能力素质不足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也损害了基层干部队伍的形象。

当前,虽然通过“大学生村官”等活动,解决了一部分人才缺乏的问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些问题需要出台更加完善的制度来解决。

整改措施

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理顺治理事权。通过对眉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地调查,发现其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相关的制度不完善甚至缺乏。正是因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才会出现村委会超自治权、村两委争权、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自治权力的侵蚀等问题。

就现在的眉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所参照的法律方面的制度主要还是《宪法》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党的基层工作条例,但是,因为这些制度、条例都比较抽象,缺乏针对性,所以,乡镇政府在实际执行时,缺乏操作性。

根据这种情况,应该出台类似于《村民自治法》的制度,进一步规定乡镇政府与村级自治组织的关系,明确村两委职责,划分领导权与管理权,厘清村党支部、乡镇政府和村级自治组织各自的权力范围。

即:政府行使监督权和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党支部行使领导权,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等基本方面的领导;村级自治组织行使管理权,管理本村域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同时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农村基层治理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对策

当前,我国农村发展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同时,农村基层治理也面临着很多新矛盾和新挑战。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在农村基层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干部群众沟通渠道不畅。一些村干部民主意识薄弱,民主作风欠缺,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事业发展、惠民为民政策落实上,向群众宣传沟通力度不足,出现“替民做主”现象。部分群众对村务工作不知晓、不理解、不支持,即使村干部为村民办了好事,也常常被误解,导致干群感情生疏、情绪对立。

(二)村务工作监督不到位。个别村干部仍然存在“家长制”作风,凭主观意志、人情关系办事,在生产和村务管理过程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不按规定召开党员、群众会议,不按照制度程序办事,提议决策不民主,村务管理执行不透明,过程结果不公开,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部分村的账务不进行公开,有的村公开的帐目不清,数目不明。部分地方低保户评选不公开、不透明,“关系保”、“人情保”时有发生。

(三)村“两委”关系不尽和谐。部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不是很融洽,工作仍存在碰到问题互相踢皮球、扯皮现象,造成有些工作重叠,有些工作死角无人管。有的村委会班子成员认为自己是全村群众选举的,而村党支部书记只是由占村民总数一小部分的党员“两推一选”的,于是盲目自大,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尊重党支部的领导;有的村党支部认为,基层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就是要领导一切,于是就大包大揽,妨碍了村委会班子正常行使应有的权力。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少数群众大局意识不强。当前农村兴办公益事业,既要靠国家的优惠政策支持、引导,更要靠群众自力更生、自主筹资筹劳。但少数有承担能力的群众大局意识、公民意识不强,只想享受权利,不愿承担义务,导致农村发展不快,村级债务增大,干部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不和谐因素增多。

(二)部分村干部综合素质不高。当前大部分村干部普遍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综合素质不高,现代基层治理理念有所欠缺。部分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执行力不强,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在工作上满足于过得去,对工作质量要求缺乏高标准;有的干部在仍习惯于 “一班人”“说了算,定了干”的“为民作主”的领导方式,常采用强迫命令和强制性行政手段,不能正确运用服务群众、民主协商的工作方法。

(三)部分基层干部服务意识不强。基层干部有的民主意识较差,决策不民主,听不进群众意见,凭主观想象决策和开展工作;有的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存在享乐主义和盲目攀比现象;有的工作不深入,工作怕吃苦、怕担责任、怕吃亏,对群众存在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没有深入的了解;有的工作作风粗暴,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群众办事难,未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新时期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对策和建设

(一)治理规范化,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治理机制,着力强化农村基层自治结构,构建在党组织领导下,以政府管理为基础、村民自治为核心、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多元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因地制宜推广重大事项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做法。推进村务、党务公开,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实践。探索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

(二)培育民主意识,提高群众自我治理的能力。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当前基层干部的素质与村级治理机制还有一定的差距。进一步培养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仍然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全体村民的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意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村级干部要在制度框架内管理村中事务,改变工作方式方法,学会运用示范、引导、服务的方式开展工作,运用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的方法处理农村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

(三)加强培养选拔,完善村级干部选人用人机制。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先由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确定候选人,再进行党内选举,改变村支部选举“由少数人选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做法。党委会成员的选举实行“两票制”,先由全体村民对本村现有党员投“信任票”,然后从得票超过半数的党员中提名村党委会候选人,召开党员大会“正式投票”选举村党支部组成人员。完善选民登记和投票程序,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加强对村委会选举的组织和监督,严查舞弊贿选,确保村民有效行使选举权。加强对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私营企业主、返乡务工人员等新生代村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以改变目前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等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

(四)规范村务管理,完善议事决策机制。成立村民议事机构,由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议事委员会,通过村民议事委员会,把重大村务的决定权交给广大村民,凡村务大事,都要经村民议事委员会充分讨论后再决定,做到村干部、党员、普通村民三者决策的有机统一,使村民能够表达意见并参与决策,真正成为决策议事的“主角”。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程序。对村里的重大问题决策,先由村党支部形成决议,然后提交支委和村委召开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提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凡涉及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重大村务和财务,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努力提高村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确保村务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改革财务管理制度,探索每月到镇(街道)做账和每季度在联席会上公开账务和村级财务镇(街道)代管等制度,探索可行有效的村账审计方式,如第三方审计。

(五)深化“阳光村务”,完善村干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党员和群众代表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等群众性监督机构。进一步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议事会制度、党员和群众代表议事会等制度。实行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度,听取和征求村民意见,深化民主监督工作。深化“阳光村务”工作,规范村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等“三务”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和时限,将村事务“晒”在阳光下,“亮”在民心中,真正让村民知情,由群众监督,使村干部清白。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两委”干部执行村务决策、履行村务管理和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全程监督,并及时公开。上级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村务、村账情况,听取村民意见。在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公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村民民主参政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打通民意反映渠道,让村民的意见顺利“上传”到有关部门,使村民成为村干部的“全天候”监督者。

2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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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8 上午 06:06:01

    越是在经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的关键时刻,越是要用好改革关键招,越是要大胆改革,大胆创新,通过探索实践来释放强大的发展动力。如何创新社会治理,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之反思面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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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8 下午 01:23:40

    效预防社会冲突的发生。首先,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互动协商”的理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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